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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31日下午,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(lián)合社原黨組成員、理事會副主任唐慶明受賄一案,以受賄罪判處唐慶明有期徒刑8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;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,剩余受賄所得贓款繼續(xù)予以追繳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10年至2015年,被告人唐慶明在擔任靈璧縣縣委書記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、承攬工程以及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。2010年至2019年,唐慶明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共計655萬余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唐慶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鑒于唐慶明檢舉他人犯罪,具有立功情節(jié),歸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,自愿認罪認罰,退繳大部分贓款,依法對其減輕處罰。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宣判后,唐慶明當庭表示認罪服判,不上訴。(徐嬌嬌 通訊員 許汪 商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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